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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东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奖励扶助通知
通 知
根据甬人口计生委[2007]69号文件精神,经区委、区政府讨论决定,在我区实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奖励扶助政策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我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、病残后未再生育(收养子女)家庭的夫妻。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1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。
2、女方年满49周岁。
3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。
4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(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)被依法鉴定为残疾(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达到三级以上)。
已经作为政府集中供养的对象除外。
扶助对象再生育(收养子女)后,中止领取扶助金。
扶助对象享受独生子女死亡或伤、病残扶助金后,不再同时享受原发放的计划生育公益金。
请同时符合以上4个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社区登记
二、出现下列情况的,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:
(一) 死亡的;
(二) 病残儿康复的;
(三) 再生育(收养)的;
(四)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;
请申请日期截止:2010年4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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